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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如何“打经济官司”(农业贸易百问)

2019年01月15日08:15 |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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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间如何“打经济官司”

针对美国的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行为,2018年4月初中国将美国301调查等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中美贸易摩擦的重要“战场”,WTO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受到各方高度关注。自1995年以来,争端解决机制成功处理了大量高难度和敏感的贸易争端,因其重要作用,被称为多边贸易体制“皇冠上的珍珠”。因为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打官司”的不是个人或公司而是WTO成员,所以与一般法院审理相比,WTO争端解决程序有许多不同之处。在此,我们将结合上述中国诉美国案例给大家做简要介绍。

正式“上堂”之前双方必须先磋商尝试“私了”

通常而言,一个完整的WTO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裁决执行四个环节。与一般法院审理程序不同,WTO要求争端双方在正式“对簿公堂”之前先自行磋商,以求通过“私了”解决争端。这个强制环节很有必要:WTO报告显示,磋商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途径,很多争端都是没“上堂”就能得到解决的。

WTO“审案”的不是法官而是专家

当然,不是所有争端都能“磋”出结果,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贸易争端最终还要靠“审理”解决。这个“审理”的环节就是专家组程序。WTO设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来负责审理成员争端。争端解决机构派来“审案”的人也与法院不同:不是法官,而是一个专家组。专家组要通过审阅当事成员书面材料、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当面陈述等方式,对争端涉及的事实情况,适用的法律等做出分析评估,并形成专家组报告。专家组的这个报告还要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才能成为最终的“裁决结果”。

在WTO“打官司”也是可以上诉的

上述裁决结果并不是“一锤定音”的,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当事成员对裁决结果不服,都可以向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不过,上诉机构审查的内容仅针对法律问题,比如专家组对条款的解释是不是合理,专家组裁决时适用的法律是不是正确等。上诉机构不会重新核查现有证据,也不会去审理当事方新提出的其他新问题。

WTO裁决的执行方式也有“特色”

与法院裁决一样,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也是有强制执行力,是“有牙齿”的。成员败诉了,就要执行裁决。但是,如果一起争端的败诉成员是个“老赖”,WTO怎样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呢?与一般法院审理的强制执行方式不同,WTO的执行方式是要求败诉成员“补偿”或者允许胜诉成员“报复”。根据WTO规则,如果败诉的成员国未能按期执行裁决,就必须同胜诉成员进行谈判,以求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补偿协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WTO还给予胜诉成员对败诉成员进行报复的权力,报复的方式一般是中止关税减让等。

我国也在积极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农业领域合法权益

我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参与者和捍卫者。在农业领域,我国先后成功完成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争端编号DS492),诉美国反倾销归零措施案(争端编号DS422)和诉美国影响中国禽肉进口的某些措施(争端编号DS392)等案件,有力维护了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供稿)

(责编:王瑶、张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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