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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重拳”治理欠薪“顽症”——专家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高雅
2020年01月16日15:37 |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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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重拳”治理欠薪“顽症”——专家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春节将至,近3亿农民工能否带足工钱回家过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焦点。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为“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条例》在预防欠薪、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又有哪些治理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会受到何种处罚?……日前,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专家,对《条例》进行解读。

  追根溯源:明确欠薪“找谁要”“怎么给”

  在实践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讨薪难的重要原因,是工资支付责任及支付方式不明确。

  “农民工的劳动组织方式十分复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常常难以区分谁是用工主体或者谁应当承担欠薪清偿责任。”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军胜表示,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负责,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针对实践中责任主体难辨的情况,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做了明确。“‘冤有头、债有主’,只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就一定会追根溯源,还农民工以公道。”刘军胜说。

  “另一重要原因是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刘军胜列举了几种工资支付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施工单位采用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一些单位以为农民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针对这些情况,《条例》明确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应当按照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规范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行为,对于防止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重要意义。”刘军胜表示。

  问题导向:从五方面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

  “工程建设领域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度。《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以根治欠薪为直接目标构建了一套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在第4章,共15条。”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表示。

  《条例》规定了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等。“这五项制度,从保障工资来源(从哪来)、确保工资安全(放在哪)、明确发放主体(谁来发)、保障发放到人(发给谁)、加强监督(谁监督)等工资支付全环节进行制度设计,形成了一套适合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中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有针对性。”常凯说。

  常凯还对分账管理制度进行重点分析:“分账管理制度,指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工资款)单独列账并予以保障。之所以要‘分账’,主要是因为许多建筑承包商需要预先垫付资金或原材料及劳动力,才能获得施工项目。在这期间,劳动者平时只能获得一些生活费,到了年底或工程结束后才能取得工资,因此必须从源头上保障工资的来源并明确相关责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更要“真抓严管”

  制度落实,有赖于监督。《条例》围绕依法根治欠薪总体目标,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和机制,构建了涵盖源头预防、动态监管、事后惩戒全过程的欠薪治理体系。其中,加强监管、加重责任,既是欠薪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关乎治理机制落地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必须实施有效监管,营造‘不能欠’的制度环境。齐抓共管、合力共治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也是特色内容之一。”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文珍强调,《条例》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目标责任制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责权相称,健全监管手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及时共享。”刘军胜告诉记者,《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王文珍则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既需要事后处理,更需要源头预防、过程监控。《条例》内容设计充分体现了全程监管的要求。实践表明,绝大多数欠薪事件都“有迹可循”,只要提前监测到位,完全可以“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加重责任:形成“不敢欠不愿欠”社会氛围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和政府公信力,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违法成本过低。对此,《条例》本着‘有责不担必追责’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拖欠工资个人和单位的违法成本。”刘军胜表示。

  王文珍介绍,为严惩欠薪行为,加大“不敢欠”的震慑力,《条例》在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重了法律责任,增加了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政处罚。当用人单位出现违反货币支付原则、工资支付台账制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保卡或者银行卡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款”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显勇分析认为,《条例》加大事后惩戒力度,对违反一般性工资支付制度,违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不履行配合查询单位金融账户义务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补足资金,视情形约谈、通报和处分。此外,《条例》利用加强信用惩戒、向媒体曝光等手段,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依法依规联合惩戒。“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推动形成‘不敢欠薪、不愿欠薪’的社会氛围。”王显勇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广大农民工朋友热切期盼。相信随着《条例》颁布和实施,根治农民工欠薪“顽症”的目标一定会早日实现。

(责编:张桂贵、杜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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